福建教育学院章程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章 学员(学生)
第七章 校友与社会关系
第八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九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十章 附则
序 言
福建教育学院创办于1956年,其前身是福建教师进修学院。1959年,福建教师进修学院与福建教育行政干部学校合并,更名为福建教育学院。1969年学校停办解散,1977年复办。1984年,学校开始承担以提高中小学教师学历为主要任务的学历补偿教育。2008年,学校把工作重心转到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
长期以来,学校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服务基础教育为办学方向,以服务中小学校长教师专业成长为己任,扎根八闽大地,矢志强师兴教,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为福建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新时期,学校将秉持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服务、为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服务、为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服务的办学宗旨,秉承“追求卓越 甘为人梯”的学校精神,恪守“学高为师 身正乃范”的校训,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努力向“规模适度、特色鲜明、优势突出、贡献卓著的一流省级教育学院”建设目标迈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福建教育学院。学校英文名称为Fuji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缩写为FJIE。
学校网站域名:www.fjjyxy.com。
学校法定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梦山路73号。
第三条 学校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福建省教育厅主管的成人高等院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需报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服务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卓越人才。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责,开展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福建教育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利用校内各种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发布学校年度工作报告,接受教职工、学员(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不断深化综合改革,坚持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激发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经费使用,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等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在完成省教育厅下达的培训任务前提下,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研发培训项目,承担各级各类委托培训。
(三)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科、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核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制定各专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开展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工作;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依法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拓展校外培训教研实践基地;与省(市)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教育服务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
(五)依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学、科研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拨款、自有的设施和经费;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八)依法收取培训费、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举办者对学校的功能定位,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划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守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七)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十四条 学校以培养培训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教师为中心,具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功能。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同时还承担职业院校校长和教师在职培训、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其他非学历教育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培训为主业,承担省教育厅安排的各类校长、教师培训任务,同时接受省内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及学校委托的各类专项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推进培训供给侧改革和培训模式改革创新,加强培训质量管理,构建对象明确、目标清晰、内容精准、科学有效的校长教师继续教育体系。
第十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资源优势,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协作帮扶、送培送教等社会服务,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以教育类学科为主,依法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科和专业,优化办学规模,努力提升办学层次。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培训任务的培训学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对完成学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研训一体,加强基础教育前沿理论与教育教学实践研究,走教研科研为先导、教研科研强队伍、教研科研促发展的内涵式发展道路,为培训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建立高水平基础教育智库,积极开展教育改革、教育决策的咨询与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广泛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各级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优质中小学校幼儿园、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共同建立培训实践基地、科研教研基地,主动融入开放式教师教育体系,在各级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积极开展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依法依规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吸收和引进优质办学资源,提升学校的办学层次和水平。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与行政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构建党委集中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教师工作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履职尽责、协同配合的大教师工作格局,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研究相关工作,其分管领导必须出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分管领导确定,从严控制,列席人员只参加有关议题的讨论。
第二十九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对学生(学员)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按照《福建教育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出席,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列席人员由分管领导确定,从严控制。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教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的监察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授权对校内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学校内设机构的增设和撤销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由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和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权限。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或副教授)的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以下事项: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6.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7.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以下事项:
1.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兼职教授或副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学术团队组建。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对以下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3.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受学校委托,对以下事务直接做出决定:
1.科研课题及科研成果申报。
2.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
3.学校重大科研项目结题。
(五)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负责学校培训教学工作的审议、评议、指导、咨询。
根据学校培训指导的需要,职能部门依据培训能力与水平,推荐产生教学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院长办公会议根据所推荐的候选人名单确定教学委员会委员名单。
教学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教学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培训审议。审议学校学科培训建设与发展规划,学校中长期培训发展规划,以及学校其他培训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培训评议。评议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候选项目;评议推荐选出省级教学名师候选人;评议推荐校级教学团队;评议推荐校级教学(培训)改革项目候选人和团队;对申报校级优秀的培训课程、培训方案进行评价、认定及材料审核;评议推荐校级精品课程候选人;评议培训成果;组织教师培训能力认定;评议培训质量报告;评议学校对外重大教学交流事宜。
(三)培训指导。指导校级岗位练兵活动与质量分析;指导教学部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指导培训方案论证。
(四)培训咨询。对涉及重要培训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三十七条 教学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由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教学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教学委员会议事与表决实行回避制。会议某项议题的议事与表决与教学委员会某位委员相关,该委员应回避,表决票按投票的实际人数计算得票比例;待所回避议题讨论或表决后,该委员可继续参加会议或表决。
教学委员会已经表决通过的结果,若学校党委办公会、院长办公会决定有必要复议或调整,可重新召集教学委员会会议予以复议。
第三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应包括专任教师、一般干部、领导干部和职工。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选举和表决,需要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其工作规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收入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依照法律法规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教代会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中国教育工会福建教育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定期召开工代会。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福建教育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有关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有关人民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理事会,并制定理事会章程,决定其职权、职责。
第四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校、教学部两级管理体制。教学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逐步扩大教学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教学部的办学主体作用。教学部实行部务公开。
教学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负责本教学部党建工作、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二)制定和实施本教学部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规划、学科教学规划,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围绕学校人才规划,制定和实施本教学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引进和培育学科人才,提升教师队伍素质。
(四)依据学校规定,设置本教学部内部学科教研室、名师工作室、研究所等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五)统筹管理使用本教学部办学资源,开展省、市、县(市区)教研协作和教师培训指导,引领全省中小学校长、教师的专业发展。
(六)负责本教学部师资的管理与考核,引领本教学部师资的专业发展。
(七)负责本教学部培训学员(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教学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部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教学部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工作相关制度。
(四)领导本教学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教学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教学部群团工作、学术工作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七条 教学部主任是教学部的行政负责人,主持教学部行政工作。
教学部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执行本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本教学部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对外学术交流等各项行政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本教学部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主持编制本教学部财务预算,负责本教学部财务开支的审批。
(五)主持对本教学部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十八条 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教学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二)教学部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三)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
(四)学科教研室等内部机构岗位设置。
(五)人才培养、引进,职称评聘等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重要事项。
(六)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设备采购、收入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财、物方面重要事项。
(七)教学部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和年度考核等方面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有关教学部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教学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 教学部设立基层工会组织,在学校工会领导下,参与教学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设立在学校的基础教育研究院(行知书院)、名师工作室等科研基层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培训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五节 决策机制与规章制度建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必须公开。
院务、处务公开重点:
(一)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公开。
(二)领导班子廉洁自律公开。
(三)教科研项目申报及经费管理公开。
(四)干部人事、职称评聘、评先评优、收入公开。
(五)收费事项公开。
(六)招生、考试、办班事项公开。
(七)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公开。
(八)工程招标、物资采购公开。
(九)涉及学员(学生)利益其他事项公开。
(十)涉及教工利益其他事项公开。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校秩序和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和教职工必须共同遵守。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一般应当遵循立项、起草、论证、审核、审议、决定、颁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等程序。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机构和各委员会,必须建立章程或者其他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接受学校委托,处理或协助处理学校的有关法律事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与学校签订聘约的各类人员,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二)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坚持言行雅正,关心爱护学生(学员)。
(三)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廉洁自律。
(四)热爱学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五)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对在编在岗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职务岗位分级聘任。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对从中小学引进的教师实行“双轨制”,允许保留其中小学教师系列职务。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学校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学校根据上级政策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员(学生)
第六十四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五条 学员在校期间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训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培训班学员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培训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完成培训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和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五)对培训管理、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员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遵守纪律,尊敬师长,团结友爱。
(三)端正学习态度,及时认真完成培训项目所规定的任务。按规定参加面授研讨、实验操作、网上学习、实践学习等培训教学活动。
(四)遵守培训管理相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培训期间取得突出成绩的培训学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学员,按照培训学员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员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员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受教育者。
第七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加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七章 校友与社会关系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人员是福建教育学院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校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被学校聘为顾问、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四)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成立校友会。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七十六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与附属学校、合作学校按照协议开展合作。
第七十八条 学校支持挂靠学校的各级各类学术团体,按照其章程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
第八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国有土地或租赁的土地。
第八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来源形式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十一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依法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学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尊重捐赠人意愿管理捐赠项目和使用捐赠经费。
第八十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教职员工、学生(学员)服务。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校标、学校精神、校训、校风、教风、学风、校歌、校赋。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标图案为外圆与内旗舰形的结合形体,以暗红色为主色调,核心图案为建筑图;字体是英文,上方中文福建教育学校校名为“鲁迅体”,下方为校名英文名称,左右两侧各一枝九片叶子的榕树叶;1956为学校创建年份。
第八十八条 学校精神:追求卓越 甘为人梯。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训:学高为师 身正乃范。
第九十条 学校校风:敬业精业。
第九十一条 学校教风:研训一体。
第九十二条 学校学风:知行合一。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歌:《看着你在期待我》,作词邹友开,作曲章绍同。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赋:《福建教育学院赋》,作者陈章汉。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7月16日。学校每逢十周年举行大庆,庆典日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依法治校、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学校制定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并根据本章程修订。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章程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一)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修改后导致章程违反上位法的。
(二)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学校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有关学校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
第一百条 本章程经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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